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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从江县人民检察院就重残儿童郭某航生存权益,向其母吴某务发出了一份《督促抚养令》。
郭某航于2016年1月出生,因出生时难产引发多种疾病,被认定为肢体一级残疾。母亲吴某务于2018年2月以打工为由,离家至今未归,未尽到照顾义务,也未支付抚养费,父亲郭某德为抚养病儿无法长期外出,就近打工收入微薄,独力难支。为此,郭某德代其子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务支付相应抚养费。
从江县检察院了解到郭家困境后,积极履职,主动为郭某航追讨抚养费一案提供法律咨询、申请诉讼费减免、协助收集证据、支持起诉并出庭等检察服务。目前该案已经县法院审理。
为帮助解决郭家燃眉之急、生活之需,从江县检察院联系相关部门、团体和慈善商家,为郭某航争取社会力量救助,并帮助其申请医疗救助。截至目前,为郭某航争取到免费医疗救助、临时困难补助、生活物资帮助等共计3万余元。
鉴于该案被告吴某务不顾检察官一再规劝,逃避为母之责,有违法理道义,从江县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向吴某务及时发出《督促抚养令》,督促其履行抚养郭某航之法定义务。
通讯员:梁瑜牡 石庆霞
编辑:梁群燕
二审:潘友婷
三审:植凤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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