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结婚需要的资料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包括户口簿、身份证;以及双方当事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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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登记结婚的条件如下: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男方必须年满二十二周岁,女方必须年满二十周岁;
3.没有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4.双方均无配偶。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三、结婚的程序:
1.首先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2.将结婚的材料进行提交;
3.然后登记机关对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
4.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证。但是要注意的是,结婚只能在当事人常住地的民政局办理,不能在异地办理。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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